最高可补助800万元!崂山区发布21条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2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崂山区发布《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出台9大类21条“真金白银”的产业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最高补助800万元。

据悉,在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支持方面,此项新政共涉及上市补助、新三板挂牌补助、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股改补助、再融资奖励等9条措施。力争到2025年,重点推进50家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在现有12家基础上,再实现20家左右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在上市补助方面,崂山区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75%分阶段给予补助,最高800万元(含市级补助)。

在新三板挂牌补助方面,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80万元(含市级补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方面,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区两级1:2比例给予一次性挂牌补助(含市级补助);鼓励挂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落实市级直接融资奖补政策。

在股改补助方面,对区内“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含市级补助)。

在限售股解禁奖励方面,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崂山区解禁交易纳税的,对个人按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法人按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在自然人股东贡献奖励方面,自然人股东因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产生个人区级贡献的,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对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在再融资奖励方面,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200万元(含市级补助)。

下一步,崂山区将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崂山区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建立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录和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对入库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从优从快予以解决,全面启动千名企业家资本市场培训专项行动。(青报全媒体记者 霍璟祎 通讯员 梁太宏)

附《崂山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全文:

为加快我区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抢抓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引导和推动更多区内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力争到 2025 年重点推进 50 家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在现有 12 家基础上再实现 20 家左右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加快打造资本市场“崂山板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做好上市资源组织培育工作

(一)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崂山区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税收、环保、安全等方面问题,组织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要求,明确专门科(处)室和人员负责对接上市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建立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录。对已与券商等上市辅导中介机构签约的区内企业,列入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录,每半调整一次。各单位对名录内的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实行监管关口前移,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等影响企业上市的重大事项需报领导小组研究会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从优从快予以解决,全面做好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建立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建立上市后备企业统计机制,明确专门科(处)室,指定专人负责,统筹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工作,重点遴选符合国家产业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净利润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较快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各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纳入崂山区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进行重点培育。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四)完善企业培育工作机制。按照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加大三年内有望完成境内外上市挂牌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报证监会(交易所)待审的企业,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协助企业解决审核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对报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的企业,报备辅导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研究解决;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的企业,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提升服务企业上市意识,排除企业上市障碍,加快企业上市。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五)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各类培训会和对接会,加大上市挂牌政策、条件和程序的宣传培训。分阶段、分梯次、分领域对企业做好培训辅导,全面提升区内企业家资本市场意识和知识,科学规划上市路径,引导企业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最大程度缩短企业上市时间。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等)

(六)引导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培育和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支持各类政府性基金和民间资本,特别是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加大对我区改制、拟上市挂牌企业,以及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加快其成长步伐,壮大上市后备资源企业队伍,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向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管委会等)

二、全力解决企业上市挂牌遇到的问题

(七)积极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大局出发,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八)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环境。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核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协助出具相关证明函件,配合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访谈或调取企业有关档案资料。部门不能出具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需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会商。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支持力度

(九)上市补助

1.对我区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 75%给予补助,最高 800 万元(含市级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助。

(1)对境内首发拟上市企业,按照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首发上市征求意见函;成功上市等 4 个阶段给予补助,每个阶段最高 200万元。

(2)对在香港采用 H 股模式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成功上市等 4 个阶段给予补助,每个阶段最高 200 万元。

(3)对在香港采用红筹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成功上市等 3 个阶段给予补助。前两个阶段最高 200 万元;第 3 阶段补助最高 400 万元。

(4)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收到境外国家交易所发出的相关受理文件或相关官方证明材料;成功上市等 3 个阶段给予补助。前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最高 200 万元;第 3 阶段补助最高 400 万元。

(5)对实现境内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境外“买壳”成功上市、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2.对上市企业家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3.对我区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企业上市前两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 100%,后三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十)新三板挂牌补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180 万元(含市级补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家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十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区两级 1:2 比例给予一次性挂牌补助(含市级补助)。鼓励挂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落实市级直接融资奖补政策。

(十二)股改补助。对区内“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家给予 30 万元补助(含市级补助)。

(十三)限售股解禁奖励。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崂山区解禁交易纳税的,个人按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 90%给予奖励,法人按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十四)自然人股东贡献奖励。自然人股东因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产生个人区级贡献的,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其实现区级经济贡献的 80%予以奖励。

(十五)再融资奖励。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 0.3%补助,补助最高 200 万元(含市级补助)。

(十六)引进外资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并符合引入外资条件的,按区引进外资项目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七)加快政策兑现速度。为缓解企业上市挂牌前期的资金压力,中介费用补助每半年组织企业申报一次,其他奖补资金按年度正常组织实施,区级奖补部分可先于市级奖补兑付。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等)

四、促进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大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引导支持,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以资本和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鼓励上市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对上市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环评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各类专业并购重组基金。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管委会等)

五、附则

(十九)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在崂山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公司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或将住所、税务登记迁出崂山区的,崂山区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对于出现信用缺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可取消扶持资格。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2019 年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参照《崂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崂招促字〔2017〕1 号)相关条款执行,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本意见由崂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崂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续期或修订意见。文中政策措施与我区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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