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不予行政处罚规定3.0版”,首次明确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2日讯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有正文部分十四条和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以下简称3.0版清单)。正文条款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概念、适用依据、适用规则、办理程序等基础性内容。3.0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30项,包括计量4项、认证认可3项、价格2项、食品5项、合同1项、标准化3项、广告2项、反不正当竞争4项、市场主体登记4项、药品和医疗器械2项。

《不予处罚规定》首次明确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及日常监管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同时细化了不予处罚适用规则,即“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应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不予立案”,另外规定了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0版清单系对1.0版、2.0版清单进行优化升级,删除了前两版清单中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而不再适用的事项,保留原不予处罚事项11项,新增不予处罚事项19项,扩充不予处罚领域2个(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和标准化监管领域)。3.0版清单列入的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12项,另一类是初次违法且符合法定事由可不予处罚的18项。同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做了进一步优化。

原则性的《不予处罚规定》与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的清单相结合,构建更为完备的服务型执法工作配套机制,推动轻微违法免罚工作与执法实践更加紧密结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可为市场主体营造更为稳定的发展预期,让其能够更安心地在青岛“做买卖”。(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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