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水库汛限水位如何定?山东出台细则,不得违规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3日讯  日前汛期已经结束,我省平安度汛,然而结束并不意味着松懈,还要“未雨绸缪”。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防洪安全,我省出台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细则,监督管理对象为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地对全省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汛限水位实施监督管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汛限水位实施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方面,细则明确了汛限水位的设定,6月21日至8月15日,执行汛中限制水位,其中在 7月份发生过较大暴雨的情况下,8月1日至8月15日可执行允许超蓄水位。8月16日至9月30 日,执行汛末蓄水位。

水库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包括通过蓄水验收、批复新的库容曲线、库区增容工程通过验收、新升级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高程变化、安全鉴定防洪能力发生变化等情况,均需按《山东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手册》(鲁水办字﹝2019﹞12 号)重新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沿用原有汛限水位。汛前各市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经批复的大中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根据细则规定,汛期执行水情实时上报。

汛期水库每日 8 时上报水情信息。发生洪水时,应随时上报水库的起涨水位、相应库容及开闸泄洪流量等水情;汛限水位以下时,水位每涨落 0.5-1.0米时报送一次水情信息;达到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水位每涨落 0.2-0.5米时报送一次水情信息;超过警戒水位时每小时报送一次;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时,务必立即加报水位、蓄水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和闸门变动情况等有关水情信息。

汛期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违规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下游河道行洪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库运行。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

细则中明确,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

(一)设计洪水、工程状况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未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并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的;

(二)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未复核汛限水位的;

(三)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未向省水利厅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的;

(四)未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水库汛限水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工情信息的;

(六)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

(七)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未按照防洪调度指令执行的;

(八)调蓄洪水过程长时间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经分析论证水库水位回落过程不合理的;

(九)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未降低水位运行的;

(十)拒不整改,推诿、阻碍、拒绝监督检查,造假或隐瞒问题的;

(十一)如有其他情况超汛限水位运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论证认定。

对监督管理发现的汛限水位违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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