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停车场条例审议修改情况

多次审议广征意见,破解停车难点痛点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对《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6日讯 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并答记者问。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是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的首个立法项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关系城市治理水平,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矛盾问题比较复杂。为就法规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将法规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我们建议对本法规实行三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市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停车“老大难”问题。《条例》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不回避矛盾问题,大胆探索进行制度设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两个专门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审议时和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在《条例》审议修改时都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和规定。例如,明确停车场工作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划分,明确综合协调部门,强化区(市)和镇、街职责,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用地保障;从制度措施上解决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解决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资源共享、僵尸车治理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落实落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目前《条例》共7章70条,是一部‘大块头’法规,必须做到尽量具体、细化、可操作、可执行。”张桂芹说,例如针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收费的启动主体,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每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强化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刚性,规定了“两个不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标准;不符合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予以规划核实。”再如,针对共享停车,由于基层镇、街比较掌握住宅小区和周边商业写字楼停车供需双方的情况,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停车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广泛听取意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据张桂芹介绍,《条例》在初审后,常委会领导带领工作班子召开了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协调会,听取人大代表、基层政府、经营管理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还就一些重点事项,分别到市直相关部门一一对接,当面沟通、努力形成共识。“本次新闻发布也是我们首次对在审议过程中的法规进行新闻发布,目的也是提高立法工作的‘曝光度’,接受群众监督,使立法的各个环节都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不断完善立法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使本届常委会的首个立法项目能够精准对接发展所需、群众所盼,助力我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张桂芹说,下一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调研修改,还将举行网上立法听证会,在更大范围内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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