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摔伤致一级残疾,却拿不到赔偿款....... 市北法院“深挖”股东房产促圆满执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5日讯 施工中摔伤致一级残疾,胜诉后却拿不到赔偿款,生活难以为继……近日,市北法院法官面对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跳出固有办案思路,根据案件本身特点寻求案件办理“最优解”,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顺利拿到赔偿款。

韩某受雇于某建安装饰公司,2017年在为公司改造车间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造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胸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韩某就赔偿问题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市北法院起诉,经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一百余万元。

法官了解到,韩某系外地来青务工人员,家中有一子一女,目前妻子和女儿在家中照顾韩某,儿子正在上学,韩某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韩某申请执行后,办案法官立即启动财产调查程序,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到院,其表示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任何财产,无法支付本案案款。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面对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办案法官没有放弃努力,通过调取的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及报、纳税信息等证据材料,发现可以考虑从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方面入手,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申请执行人属于困难弱势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办案人积极指导并帮助申请执行人联系市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市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岛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代理了此起案件。通过另案民事诉讼,最终市北法院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公司三名股东在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官立即对三名股东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成功查封房产一处,并进行评估拍卖。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该房产也是其唯一住房,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在房产拍卖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数次面对面调解,最终在房产拍卖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淦)



责任编辑:马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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