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销售如此“名牌”童装,罚!即墨法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6日讯 即墨区法院近日办理一起涉及“名牌”童装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对知假售假者带来警示,也对消费者注意防范“假名牌”带来提醒。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某村庄的仓库内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阿迪达斯”“斐乐”等注册商标的童装。2022年4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宋某的上述仓库内将宋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童装一宗。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宋某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宋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个体经营者之间知假买假售假等层层倒卖行为是司法实践较为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情形。对该行为的依法公正审判,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犯罪行为。在此警示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红线谋取不正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要选正规渠道,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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