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连续冲撞致人重伤该当何罪?黄岛法院办理一案带来警示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8日讯 为了防范交通事故,我国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驶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醉酒驾驶并连续撞车撞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何罪?黄岛区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逄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景路由南向北行至东方海景小区处右拐向东行驶时,与苗某驾驶的轿车相刮撞,停车后双方理论,后被告人逄某又驾车沿海景路向东北方向逃逸,行至欢乐海湾入口南侧约300米处,又与被害人刘某及其怀抱的女儿孙某相撞,并撞在孟某停在路边轿车右后方,后被告人逄某没有停车,反而继续驾车向北逃逸,又撞在马某所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轿车后尾部方停车。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刘某重伤。被告人逄某在事故现场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逄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6mg/100ml。

法院审理: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途中冲撞肇事,致使一人重伤,并再次逃逸与一车相撞,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当日,逄某中午饮酒,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驶过程中控制能力减弱,与他人发生刮擦后,继续开车冲撞他人和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仍继续向前行驶,造成他人重伤和多辆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毁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逄某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和偶犯,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认定被告人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逄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黄岛法院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德成结合此案谈到,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王德成 李晓燕)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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