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度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2日讯 平度法院近日召开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平度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平度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联动互动平台、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22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6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182件,行政案件21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此选撷其中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郑某、宗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平度市旧店镇某村西南地块为林地。2021年1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郑某、宗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前提下,将村委栽种在村西南郑某承包土地旁边水沟内的26棵杨树砍伐。经山东经纬润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测算,被伐杨树的材积量共计10.9596立方米。经青岛润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伐杨树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5260.61元。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宗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郑某明知与其承包地邻近的树木不是由其栽种,但以自己签订承包合同为由,而雇佣他人采伐树木。经公安机关调取其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对于承包合同的范围和承包范围内原附着物的权属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证据面前,被告人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损失,并缴纳了罚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损失款5260.61元退赔给村委。

【典型意义】

树木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水土保持以及二氧化碳的吸收和氧气的产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个大自然自然环境中及其重要的一环。其次树木也有着客观的经济价值,其经过加工后的成品譬如桌椅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被告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予以盗伐并非法获利,对其科以刑罚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二: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雇佣被告人魏某、盛某作为渔船船长,让该二人驾驶两艘渔船从石岛桃园码头出发,赴76渔区合作捕捞作业。盛某、魏某明知船主隋某提供的网具系国家禁用的工具,仍然合作进行捕捞作业,被海执法人员查获,船上共有渔获物26298 公斤。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认定,盛某驾驶的渔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8 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公诉机关指控隋某、魏某、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非法捕捞海域放流263万尾黑鲷鱼苗或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8.7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关于海洋生态修复达成协议,在非法捕捞海域放流263万尾黑鲷鱼苗。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赔偿情况、社区调查情况等量刑因素,认为被告人隋某、魏某、盛某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应禁止从事捕捞业。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捕捞作业。

【典型意义】

水产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特别是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环保价值,保护水产资源是保护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被告人经过积极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践行了“哪里破坏,哪里修复”理念,既修复了生态环境,又实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

案例三:被告人郝某、张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得到王某(另案处理)许可为由,雇请挖掘机、矿车等机械设备在平度市某村矿井附近擅自采矿,后采用直接销售或运到选厂加工后再销售的方式获利。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得到某矿业公司和某村委授权为由,指使同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被告人郝某在某村老矿坑擅自采矿,后采用直接销售或运到选厂加工后再销售的方式获利。原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郝某仍继续非法采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虽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自行到案,但归案后二人均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自首。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且多为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管理部门的授权与监督下进行。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矿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流失,破坏了矿床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而且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对矿石进行水洗、筛分所产生的尾砂、污水等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本案中,二被告人不仅无证开采,还对有关部门的多次制止置若罔闻并再次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通过追究郝某、张某、王某(同案犯)三人的刑事责任,让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某村委会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4日,平度市古岘镇某村民委员会向邓某、李某借款200000元,并用村西石山山(包括石墨矿)土地做抵押。后被告张某与邓某、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将20万元借款一次性给邓某、李某,邓某、李某将某村委借贷款合同中的村西石山山地的抵押权益和其他相关权益转给张某。张某自2021年春天起,开始占用某村石山上的土地,栽种秋葵、树木,安装电线杆并架设了相应电线。原告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同意,非法占有其土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

【裁判结果】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树木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移栽树木也应当符合科学规律,综合考虑季节、气温、地域等因素,尽量保证成活率。被告未经原告村农民集体同意,占有案涉土地并在案涉土地上栽种树木、架设电线杆、线路等,侵犯了原告村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因此,关于移栽树木的时间,本院综合考量,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移除栽种的树木等,并恢复原状,酌定以120日内为宜。被告主张债权转让及对案涉土地享有抵押权等,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债权、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另案依法主张。故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占原告土地219.7425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移除在上述土地上已经栽种的树木、安装的三根电线杆及架设的电线,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被告侵占原告土地共计219.7425亩,并在土地上种植树木、建造设施等,因此考虑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为被告腾出土地设置了较长的时间,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生态环境,也为被告减少了损失,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杰)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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