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法院适用“绿色原则”审结一起排除妨害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5日讯 近日,平度法院在一起排除妨害案件的审理中践行“绿色原则”,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法院力量。

2015年2月,某村集体向邓某、李某借款20万元,以村西石山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被告张某与邓某、李某签订协议,约定:邓某、李某将村西石山土地的抵押权益和其他相关权益转给张某,张某向邓某、李某支付20万元。2021年春天起,张某占用石山219.7425亩土地栽种秋葵、树木,并安装电线杆、架设电线。原告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非法占有其土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立即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村集体同意,私自占有案涉土地并在上栽种树木、架设电线杆、线路等,侵犯了原告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于法有据。被告关于债权转让及享有案涉土地抵押权等主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可另案依法主张。同时考虑到树木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移栽应符合科学规律,综合考虑季节、气温、地域等因素,尽量保证成活率。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占原告土地219.7425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移除已在上述土地上栽种的树木、安装的三根电线杆及架设的电线,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本案被告侵占原告土地种植树木、建造设施,应及时予以移除,恢复原状。法官裁判时基于综合考虑,适当延长被告腾退土地的时限,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了移栽树木成活率,是司法实践中对“绿色原则”的合理运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杰)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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