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十余年未联系,李沧法院法官耐心疏导化解赡养纠纷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4日讯 李沧法院法官近日经过耐心疏导,化解一起母子赡养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母子关系,十几年前原告离婚时,协议约定未成年的婚生子于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后于某某跟随其父亲搬家至济南,十余年间原被告基本无联系交流。现原告已年逾六十,目前身患糖尿病、白内障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仅依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无奈将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法官发现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当事人双方关系特殊,宜从亲情这个根源上化解矛盾,遂立刻联系于某某,耐心倾听其因父母离婚导致的心理创伤和对母亲多年来不管不问的不满,并告知其李某某当年生育时已年近四十,为高龄产妇,生育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由于自身身体及经济状况等原因,虽想照顾他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且顾及于某某参加工作不久,工资也不高,仅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在法官的耐心倾听与劝解下,于某某态度逐渐缓和。考虑到于某某在济南工作,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视频调解,视频中,李某某向于某某表达了多年来的思念和愧疚之情,于某某也放下心结,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表示将来在工作之余,会抽出时间到青岛探望于某某。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赡养父母不以父母抚养了子女为绝对前提,父母因各种原因未抚养子女的,不能免除子女在父母年老须赡养且子女有能力承担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尊老敬老绝不是一句简单的话,也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只有从双方心结上化解,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少艾)

责任编辑: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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