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从鹏城来 | 从“想方设法”到“特区立法”—— 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又出大招

2020年11月7日青岛日报02版

营商环境就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深圳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商事主体数量、创业密度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这项“一号改革工程”再取得重要进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并明确了施行时间,对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全新制度设计。

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由此开启新的篇章——从“想方设法”到“特区立法”。据了解,《条例》在总结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综合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内容,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进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设计。

《条例》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明确深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同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的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条例》将深圳市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固化为法规内容,并就深化改革提出了系列举措。另外,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制约市场主体扩大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一章规定了提高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和贷款获得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具体措施。

破解企业注销难,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近年来“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年增多,这两类商事主体不仅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同时,由于缺乏有效退出机制,这两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等人员也因此受到信用惩戒,难以顺利经营名下其他商事主体。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近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清理“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本次修订在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驻深圳记者 梁 超 )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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