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20个“证明”基层组织不再出具!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7日讯 近日,民政部等六部门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并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明确。


据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第一批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0项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责任编辑: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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