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变“独享”,逮你没商量!城阳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日讯  电动车还没买,就先“安排”上了充电电池和充电机的“采购”问题,琢磨如何将“共享”电池变成“独享”使用,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城阳警方破获一起盗窃共享电池和充电机案件,追回被盗锂电池两块、充电机三组。

11月初,棘洪滩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警称,位于岙东路站点一处共享电池柜的电池及充电机被盗,损失近五千元。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工作,结合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及嫌疑人作案特点等,民警很快锁定曹某有重大嫌疑,11月20日,民警在城阳区锦宏东路某公司内抓获嫌疑人曹某。

据曹某讲述,自己想要兼职跑外卖,本想着买辆二手电动车,但考虑到二手电动车的电池续航能力可能不足,于是乎又“未雨绸缪”起了电池的问题。看到路边充电柜处经常有外卖小哥为电动车租赁电池,为进一步节约成本,曹某决定偷块电池做备用,这样再买个二手电动车,跑外卖的事就成了。

10月28日凌晨两点多,曹某开着车四处转悠,行驶至岙东路站点某充电柜时,见四下无人就从电柜背面把柜门打开,将里面的锂电池偷走。考虑到一块电池可能不够用,29日凌晨,他又来到该处充电柜故伎重施盗走一块锂电池。有了电池,曹某又开始考虑充电的问题,30日凌晨2点,曹某来到锦宏东路某酒店门口,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一处充电柜偷走了三台充电机。

目前,嫌疑人曹某已被城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也再次提醒:贪小利、吃大亏,切莫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普法课堂:

【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通讯员 林宁宁)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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