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绿护绿,人人有责!@青岛人,这里有一封信请查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4日讯  为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打造整洁优美绿色的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绿色社区建设,提升居住小区环境品质和市民朋友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向全市发出《致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全文如下:

致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打造整洁优美绿色的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绿色社区建设,提升居住小区环境品质和市民朋友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温馨提示如下: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其他绿地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提供养护服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钉、拴、刻划、攀折水木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拆宅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骑、圆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更美,只因有您!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是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广大市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一道,精心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市容环境, 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您还有其他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通过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搜索进入“全民城管点靓青岛”功能模块,参与“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也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反映,感谢您的参与。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 臻)

责任编辑: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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