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资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准入。
《试点方案》提出,将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率先开展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对于获得试点批复的外资企业,我国将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且不再设股比限制。
所谓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如互联网数据中心、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服务等。
专家指出,《试点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通过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为消费者带来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激发境内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了行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方面,有助于引入优质外资数据中心和云服务企业,促进我国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前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开放了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起,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推广到了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截止到2024年2月底,共有1884家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总台央视记者 孙蓟潍)
责任编辑: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