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这家超市销售过期啤酒,违法所得仅0.83元,被罚款8000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4日讯 13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食品药品案件。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1. 青岛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以买药赠药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6月11日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城当罚字【2019】007号)以及《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李沧市监兴城【2019】007号),要求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改正。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浏阳路2号甲-38号甲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和头孢地尼分散片等处方药没有销售处方,其行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部分甲类非处方药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达的《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李沧市监兴城当罚字【2020】06号)以及《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李沧市监兴城责改字【2020】01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买药赠药的违法行为。

2. 李沧区保安康诊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胖大海清凉糖、维生素C泡腾片等食品,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李沧区常青藤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常青藤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崂特绿金啤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青岛崂特绿金啤酒11瓶;2、没收违法所得0.83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李沧区果立成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果立成鲜果店所销售的葡萄被抽检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李沧区果立成鲜果店(负责人:李宁)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处罚款3000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孙飞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