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6日讯 “韩师傅,这款品牌手镯您能做吗?能看不出来差别吗?”“当然可以,我们做的,别人也看不出来差别的。”
“韩师傅,这款戒指原价太高了,您能做吗?能便宜些吗”“可以的,我们的价格肯定比真品要便宜的多”……
近日,市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品牌饰品注册商标案件,该案被告人韩某原系某知名国际国际品牌饰品公司员工。
此案中,韩某在工作期间学习并熟练掌握了该公司工艺,后韩某从该公司辞职并成立了自己的珠宝公司,为了吸引客户,韩某在某音短视频平台上传了多个自己维修饰品的宣传饰品,后因维修技术口碑较好,很多客户便开始咨询韩某是否可以售卖一些带有品牌商标的手镯、戒指等饰品。在利益的驱使下,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韩某多次从广东进货假冒半成品手镯、戒指等饰品,并进行抛光、雕刻、镶钻等操作后对外售卖,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经鉴定,韩某加工并销售的品牌饰品均为假冒商品。
2024年1月17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检察官提醒:
品牌商标凝聚着生产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作为个体经营者,要树立高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应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品牌商品,尊重品牌价值,自觉抵制“知假买假”,用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葛帅 高美华)
责任编辑:姚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