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督察!青岛市委依法治市办新出台这一《办法》督察组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参加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9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获悉,该办公室新制定出台了《法治督察办法》,以规范法治督察,创新精准督察机制,推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推动法治青岛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青岛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制度建设的新举措。

按照这一《办法》,法治督察的重点内容包括: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和市委制定的法治建设重大方案、重大举措、分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审议、批准的工作规划、计划的执行实施情况;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设工作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研究部署、建章立制、责任落实、督促检查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法治督察的形式包括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是指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党委和政府法治建设总体情况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督导检查;专项督察是指对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党委和政府法治建设专项工作、特定事项进行的督导检查。实施督察,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查阅工作资料、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采取暗访方式时,可以不提前通知被督察单位。根据需要,督察组可以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群众相关举报和来信来电。对与督察内容无关的举报和来信。督察也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督察工作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办法》中指出,实施督察,应当成立不少于 3 人的督察组,成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参加。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全面督察,组长一般由市管干部担任。实施专项督察,应当由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提交督察报告。市委依法治市办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整改。被督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效果差的,市委依法治市办可以采取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批准,市委依法治市办可以将督察以及整改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另悉,青岛市委依法治市办还新出台了《公文处理办法》《联络员工作协调联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报告、办理审议事项和备案工作制度》《法治调研工作制度》《法治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制度》等其它6个制度文件,系统规范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加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各区(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及办公室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工作衔接,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协同高效的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推动法治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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