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大多要经历试用期,而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随意期”,不缴纳社保、克扣工资、延长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初,王女士入职青岛西海岸新区一家视频内容审核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入职前,公司与王女士约定,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但发放社保补贴,转正后再缴纳社保。求职心切的王女士选择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4月初,公司突然终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给我发社保补贴。”王女士说,这家公司规定的试用期通常为2至3个月,对于试用期员工,普遍不缴纳社保。
无独有偶。今年1月,李女士入职市北区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称她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了她。目前,公司还拖欠她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
记者从12345·青诉即办、党报热线了解到,今年以来,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投诉集中在不缴纳社保、工资拖欠或不足额给付、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试用期等方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春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在员工试用期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随意辞退,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赵兴春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通过量化手段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目前,王女士和李女士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