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日讯 为推动“泰山品质”认证更好服务山东高质量发展,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山东省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奖补的实施依据、支持标准和范围、项目认证和资金拨付等内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补。
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给予上年度“泰山品质”认证获证单位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细则》明确了奖补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提出了奖补单位的条件、奖补标准以及“泰山品质”认证的基本程序、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等。
享受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政策支持的单位,应满足这些条件:获得上年度“泰山品质”认证,且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每家获证单位最多获得一次奖补。对上年度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补。
“泰山品质”认证工作由“泰山品质”认证联盟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负责实施,每年制定年度认证计划和重点认证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发布开展“泰山品质”认证申报的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设区市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其审核后向“泰山品质”认证联盟推荐。“泰山品质”认证联盟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产品按照《“泰山品质”评价细则》等进行评价,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形成《“泰山品质”认证企业产品名单,并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分别开展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单位颁发“泰山品质”认证证书。
《细则》中强调,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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