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0日讯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即墨法院日前发布相关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凝聚全社会守护消费安全的合力,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案例一:
销售过期食品,应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晚上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炸货店处下单酥肉及薯条,随餐赠送调味酱两包。李某某食用一包调味酱后,通过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发现调味酱已过期7个月。李某某在食用后3小时左右出现恶心、腹痛,并于当晚通过线上问诊购买药物并服用。后李某某症状加重,于次日凌晨2点前往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支付医疗费600元。李某某通过某外卖平台等维权未果,诉至即墨法院,要求某炸货店支付医疗费600元、后续治疗费用200元、误工费400元及十倍经济赔偿,合计2200元,并要求某炸货店就销售过期食品道歉。
审理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提交的订单信息、医疗单据、平台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某炸货店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十倍价款赔偿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炸货店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即墨法院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库存食品开展全面排查,从源头把控食品质量。同时,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理性维权的原则,依法依规主张相关权益,共同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二:
维权须理性,共同守护消费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苏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某餐饮店就餐,商家提供的M12和牛肉质粗糙不新鲜,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商家检疫检验证报告。后食品安全部门核实,某餐饮店能够提供出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证明,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因苏某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相关部门终止调解。后苏某某以其在某餐饮店因食用和牛产品的等级存在虚假宣传、产品无合法进口凭证和检验检疫证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其受到欺诈为由,将某餐饮店诉至即墨法院,要求某餐饮店退还就餐费用、支付后续医疗费10000元及十倍经济赔偿,合计35752.69元。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餐饮店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结合在案证据审查,从交易全过程、双方沟通情况及产品信息公示等方面来看,某餐饮店销售的和牛产品,无论是线上商品详情页还是线下实体门店,均未明确载明其所售牛肉为M12等级,其菜单中仅标注为“和牛一号个吃”。同时,某餐饮店提交了案涉牛肉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已初步证实案涉牛肉来源于澳大利亚,并就其销售方式作出了合理说明。此外,苏某某已就和牛M12等级相关事宜多次提起维权诉讼,本案中其仅以澳洲牛肉不存在M12品级为由,主张某餐饮店构成欺诈,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餐饮店的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关于苏某某诉称其食用案涉和牛产品后出现腹泻症状,自认为患有“疯牛病”,身体及精神均受到伤害,并据此要求某餐饮店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主张,因其提交的门诊病历明确记载,相关辅助检查项目均为“拒绝查体”,苏某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所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庭审中,苏某某当庭自认其曾在外地就消费和牛M12相关事宜提起过维权诉讼,承办法官亦通过查询确认,苏某某近期在其他地区另行提起了数起同类维权诉讼。综上,即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同时,对于短时间内频繁提起同类诉讼,以恶意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为目的,且自身并未实际遭受欺诈、未产生真实损失的“碰瓷式投诉”“恶意索赔”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安全环境的营造需要各方协同发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坚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应秉持理性、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安全放心、风清气正的食品消费生态,推动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戴谦 通讯员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