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8日讯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莱西法院聚焦食品安全、销售欺诈领域,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
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购买减肥产品,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售其亲戚自制的“土方中药”,称该药具有排湿减脂塑身的功效。刘某某在李某某购买产品前向其介绍了该产品的食用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建议李某某先购买一个周期30粒,李某某以两个人用为由一次性购买三个周期90粒,并向刘某某支付货款2000元。3月10日,李某某收到产品。3月16日,李某某联系刘某某称案涉减肥产品为三无产品并具有副作用。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按照十倍价款支付赔偿20000元。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中并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而刘某某无法提供案涉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在未查验货物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及其他不特定对象出售该产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刘某某建议李某某购买一个周期30粒,而李某某一次性购买90粒,法院酌定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以一个周期30粒为宜。最终判决:刘某某退还李某某货款2000元并赔偿其6667元,同时李某某退还刘某某三个周期减肥胶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迎合消费者需求的各类减肥产品应运而生,但同时不乏虚假宣传夸大减肥效果、偷偷加违禁药品、没有正规资质等问题,给消费者及消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刘某某明知案涉减肥产品系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向李某某及其他不特定对象出售,应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划清责任底线,为经营者敲响警钟,同时警醒广大消费者理性减重、警惕消费陷阱。
案例二
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孙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台球器材。2025年1月,孙某某在该平台联系李某某购买野豹X3台球杆,李某某向其发送了野豹认证X3型号台球杆的真伪验证图及实物视频,孙某某遂购买并支付货款3600元。1月23日,孙某某收到李某某邮寄的LP战神III台球杆,因与宣传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600元并支付赔偿金36000元。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出售的商品与宣传信息不相符,其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孙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李某某退还孙某某货款3600元并赔偿其10800元,孙某某退还李某某案涉台球杆。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实物,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与宣传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故经营者若存在虚假宣传,引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将严重增加消费者维权负担,扰乱市场交易环境。本案支持对李某某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法销售行为,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仔细甄别商品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戴谦 通讯员 范新爽 谢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