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厕所沉尸案”再审改判死缓 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打算申诉

12月23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左德刚案再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左德刚死刑缓期执行二年。23日下午,记者从受害者母亲以及左德刚妻子处获悉,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打算继续申诉。

左德刚被判处死缓的判决书

12月23日上午,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对左德刚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安徽省高院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而12月23日,距离2020年6月23日左德刚无罪释放,刚刚过了6个月。

“不满意,要找检察院抗诉。”23日下午,受害者周杨母亲杨中芬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她不能接受上述判决结果,计划去检察院抗诉。她认为左德刚是主犯,应该判处其死刑而不是死缓。“我的诉求一直都不会变的,从一开始到现在一直都是,他杀了人就要偿命,因为他的手段太残忍了。”此前,杨中芬曾告诉记者,她对此案的最终结果感到很乐观,她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者注意到,因为今天的审判,她几乎一晚上没睡着觉。“怎么可能睡得着,我一闭眼就是我小孩。”

同样对判决结果不满的还有被告人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我们会继续申诉,我们真的太冤枉了,没有证据也能给我们定罪。”张玉侠告诉记者。“他一直喊冤,他没有杀人,他是冤枉的。”张玉侠告诉记者,左德刚当庭表示不服,说他没有杀人,是被冤枉的。张玉侠称左德刚情绪非常不好,“谁被冤枉了情绪都不好。”张玉侠坚信丈夫无罪,她告诉记者,左德刚被释放后,她曾问丈夫到底有没有杀人?丈夫告诉她,他跟那孩子无冤无仇,没有害他,更不可能因为一个空调的事情去杀人。

“对死缓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左德刚及被害人亲属也不能接受。”左德刚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接下来,他将继续代理左德刚申诉,他确信左德刚没有杀害被害人,同时他表示,如此“和稀泥”式的判决,左德刚及被害人亲属皆不服判。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2月25日,安徽16岁少年在失踪43天后被发现沉尸公厕。13年后,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左德刚在历经7次审理后,被撤销死刑判决。后安徽高院启动再审,左德刚在被释放43天后再次被抓回。11月25日上午,案件再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12月23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

周杨被害时年仅16岁

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该院此前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院此前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此前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为,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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