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青岛中院两案件入选山东法院相关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5日讯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发布了5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两起案件入选。

案例一

“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被告: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曾因侵害涉案专利权被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上述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专利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诉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利害关系人接触过涉案专利方法;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取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后申请相关专利,并非法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后,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诉行为导致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产品销量减少,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销量为5500吨/年,侵权时间为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32.8%,综合考虑整个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技术贡献确定精致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的技术贡献率为10%,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5500吨/年×(2+4÷12)年×3.2万元/吨×32.8%×10%】,受损巨大;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4040.97万元(1346.99万元+1346.99万元×2倍),已超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3000万元,可以按照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效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长碳链二元酸”系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致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等特点。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重复侵权行为构成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对严重损害创新行为予以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

“大北农”饲料商标侵权案

原告: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生等

案情摘要

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动物饲料等;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山东大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徐某生曾系该公司区域经理,后徐某生投资设立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饲料商品上突出使用“大北农”等标识,徐某生则通过个人微信直接下达上述饲料商品生产指令并使用个人账户结算货款,且通过抖音短视频宣传被诉侵权商品收发货情况。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生全面参与被诉侵权商品生产销售全过程,与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系共同生产销售,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徐某生曾长期在涉案商标权人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任职,明知涉案商标仍投资设立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在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资料,隐匿侵权获利证据;根据侵权商品收发货情况的宣传短视频统计侵权商品销量为412吨/月,侵权时间为36个月,侵权商品价格为6342元/吨,结合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与饲料行业上市公司盈利情况确定侵权商品毛利率为11.7%,侵权商品获利为11005551.65元(412吨/月×36个月×6342元/吨×11.7%),侵权获利巨大;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惩罚性赔偿总额为22011103.3元(11005551.65元+11005551.65元×1倍),已超出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2000万元,可以按照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效运用网络短视频证据,强化涉农品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重要的宣传推广方式,侵权人在短视频中的宣传情况可以作为计算侵权商品销量的网络证据。本案的裁判,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运用网络短视频证据确定侵权商品销量,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全额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保护了涉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责任编辑:吕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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