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修订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9日讯 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文建,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文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姜佐臣,市交通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王震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交通基础设施是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大动脉”。我市于2011年制定《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修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

为推进交通工程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规范交通工程建设行为,按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市政协、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的意见,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组织基层单位和公路、水运领域建设、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召开立法座谈会,全面了解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制度需求,确保《办法》既能契合我市发展实际,又能有效回应基层和从业单位需求。组织工程建设、法律等领域专家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从框架结构、制度设计、实施路径等方面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13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坚持质量为本、安全为先,突出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的理念,把质量安全管理贯穿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压实从业单位责任,优化监管方式,提升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规范监管行为。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质量和安全监督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自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构建覆盖工程建设全周期的监管机制。

创新监管方式。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加强信息化监管,通过系统互联、数据共享等方式,提升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办法》的出台,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打造一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责任编辑:孙源熙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