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不得擅自停运!青岛下发通知规范运营单位管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4日讯 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排放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日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内三区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在规范污水处理运营管理上,通知提出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水质检测、污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运营单位进出水水质标准、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次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排放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会同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尽快查明原因,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此外,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确因设施设备修理维护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停运的时限、规模和停运期间的应急措施等。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全部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排除影响并恢复正常运行,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而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与青岛水务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各运营单位建立污泥处置三级审核制度。运营单位要督促污泥处置单位合法合规进行处理处置,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产品或残渣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在污泥运输过程中,要按照“污泥转运处置联单”要求,实行“一车一单”、“逐车称重”,如实填写《污泥(利用)处置交接单》。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泥产生和运输GPS路线核查、污泥处理处置、产品去向、经费核拨等重要环节全过程记录档案,每月至少组织现场核查一次,并形成环境风险综合评估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暂时无法外运处置的污泥进行规范存置,建立污泥暂存操作规程,对存置污泥采取除臭消毒、防扬散、灭蚊蝇、覆盖和防渗漏等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青报全媒体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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