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7日讯 建筑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循环经济产能。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备案、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如实申报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利用量等基本情况。方案内容需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减量及分类措施、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数量等。
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的企业须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备案方案接收建筑废弃物,设置专用堆放场并采取抑尘措施,实行封闭生产并加装除尘设备。
规定还鼓励企业利用中水进行再生骨料水洗,鼓励将沉淀后的石粉和土作为再生砖、再生种植土等原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根据场地条件,鼓励企业进入施工现场设置现场处理设备进行再生利用。
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方面,规定明确,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保证结构安全、质量、环保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使用比例要求采购和使用。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拟选用的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等事项作出说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再生产品的使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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