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被撞伤致残,应该怎么判?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15日讯 市北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法院适用《民法典》,对宁某诉王某、李某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这是市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3日9时,原告宁某所在的足球队与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队进行足球友谊比赛,比赛没有裁判,不计分。比赛至10时55分左右,宁某队友在球场右侧边线直传球至对方半场,宁某沿右侧边线追球,王某从其左后侧追球,在双方均未控球的情况下,王某为抢球,将宁某碰撞出场外。由于力度过大,致使宁某腾空坠地受伤,致宁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宁某参加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赛事组织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应在意料之中。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多年参加足球运动,其应当认知足球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损害后果的可能发生,其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宁松的故意,但恶意犯规碰撞宁松,其应当预见到在快跑过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各项损失合计38000余元。

组织者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受伤事件中存有过错,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案件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该侵权责任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案件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情形。因此,市北法院适用《民法典》做出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  民法典实施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全新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定是有利的。此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对《民法典》的全新适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淦)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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