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青岛出台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5日讯 日前,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落实,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我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帮助家庭和个人克服生活困难,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创新举措,标志着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再上新水平,也是山东省第一个关于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规章,将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扩大了救助范围。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鼓励劳动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三是临时救助。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临时救助后仍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办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办理程序。适应“放管服”改革的形势要求,方便困难居民申请救助,优化救助办理程序,畅通救助渠道,简化申报程序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取消民主评议,减少一个公示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完善了救助管理与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救助的管理与服务,确保救助的公开公平。明确了基本生活救助信息公开、定期复核、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要求内容;明确了推进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主动发现能力,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救助工作的法律责任,《办法》也予以明确。对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进救助工作的法治化,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救助。(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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