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莫让“众包”成为骑手肩上的“重包”


文/臧丽玮(青岛大学 学生)

日前,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仅是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补偿。而后,在全网关注下,平台将额度提升到60万。

平台称韩某伟与平台无任何关系,是因为韩某伟自愿注册为众包骑手,签署了平台推出的《蜂鸟众包用户协议》,同意了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条款。在众包模式下,平台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将众包骑手剥离出去。众包骑手的劳动参与与否和劳动过程都由其自主确定,所以众包骑手和平台并不形成劳动关系,进而排除了平台的用工责任,平台据此可不对众包骑手的伤亡担责。

众包骑手在工作中不只受困于分秒必争的订单配送系统,还缺乏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在这种众包模式下,骑手作为无底薪无合同无保障的“三无”劳动者,其接受的劳动保障严重不足。众包骑手发生事故且得不到赔偿已非个例,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事故”和“骑手”叠加为关键词搜索,就能找到3409篇结果。近年来,有关众包骑手劳动权益的话题愈加得到社会关注,维护众包骑手劳动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基于此,国家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将外卖骑手以“网约配送员”为名纳入新业态从业人员,深入开展网约配送员国际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网约配送员的薪酬结构和规范网约配送员职业管理秩序,为网约配送员职业发展提供更大更好的成长空间。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推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众包骑手归入其中,规定众包骑手所在平台应参照办法自愿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众包骑手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众包骑手有关工伤的问题提供保障。

笔者认为,国家还可以规范程序,在骑手注册之时就在APP首页推出订立劳动合同的界面,为众包骑手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保障,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纳入劳动法范畴进行统一规定,鼓励平台强化对众包骑手的安全培训,培育新业态培训新模式。平台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为众包骑手提供相应的权利保障,塑造良好企业文化。从公众利益与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对众包骑手的行业通识知识、交通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以及技能培训,提升众包骑手职业技能,将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基准挂钩,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合理调配众包骑手的接单时间、接单数量、配送范围。在注重配送效率的同时,优化订单以维护好骑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使平台与骑手的双重利益都得到有效维护。

毋庸讳言,外卖平台的产生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有其积极意义。但如果无序发展,任由平台剥削骑手的相关权益,免除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基于此,如何尽快找到一条中间道路,既能保护骑手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又不过度增加平台企业负担,这是社会各方都应努力的方向。

(本文系“青岛市首届高校评论大赛”参赛作品)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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