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范围和条件

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

1.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3.对2014年以后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补贴条件,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按规定可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标准计算。

(二)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200元/月岗位补贴。

2、2020年3月12日起,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三)申报流程

个人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就业创业-就业网办”模块,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并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四)咨询电话

 0532-83668967

(五)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6号)

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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