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从鹏城来|深圳:离婚房产给无资格方,另一方三年内不得购房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2日讯 近日,深圳一则有关“夫妻离婚只要把房产登记给了无购房资格一方,另一方3年内不得购房”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消息属实,该消息出自深圳市住建局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份复函中明确的内容,也是深圳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操作执行层面的一个细则,已于2月8日起执行。

该复函就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

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

三、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房地产调控政策细则的出台,意味着把想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来钻限购政策漏洞的路子给堵死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驻深圳记者 梁超)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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