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保用药需求,落实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2月24日,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6号),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一、医保药品目录结构进一步优化。此次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集采成功的药品;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另外,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品种,被调出的药品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二、参保人员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本次目录调整除国家常规准入品种外,还包括国家谈判药品119种(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2018年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于去年年度协议到期,其中 3种药品有仿制药上市被纳入乙类管理。14种独家药品续约谈判成功并进一步降价,平均降幅为14.95%,其中个别一线抗癌药降幅超过60%。同时,本次调整还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我市参保患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 记者 于波 实习生 栾丕炜)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