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青岛有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6日讯 日前,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全市村(社区)结合新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制定、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更好地开展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通过的实行村(居)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近年来,村(居)民自治章程在推进城乡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新形势和社会结构新变化,部分村(居)民自治章程存在内容滞后、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亟待修订和完善。

青岛新出台的《村(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涵盖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与村(居)民自治密切相关的各方面内容。村(社区)在制定或修订自治章程过程中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增减,经全体村(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通过制定、修订村(居)自治章程,不断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推进全市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

附:xx村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年xx月xx日第xx次村民会议表决通过,xx年xx月xx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机制,保障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后制定。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xx。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实际居住,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三)户籍已迁出本村,但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其纳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的人员。

(四)……

第七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问题的权利;

(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参加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五)……

第八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义务:

(一)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参加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活动。

(五)……

第三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村民并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七)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八)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九)讨论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十二)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三)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四)讨论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五日前将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征求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妇女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明确授予村民代表会议以下职权:

(一)……

(二)……

(三)……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小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以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办好本小组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认真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

(四)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五)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带领并组织本组村民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

第四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三)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调解民间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是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议事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涉及村整体利益和全体村民切实利益的事项,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协商:

(一)提出协商动议。协商主体根据村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和基层治理实际需要,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商需求。也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协商动议。

(二)征集确定议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

(三)公开协商事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向全体村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确定协商形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协商主体,通过一定的协商载体和形式,围绕议题充分酝酿讨论,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对于成熟的协商意见,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协商意见。

(五)公示协商结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其他方式,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村民通报协调结果,接受村民质询和监督,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和答疑解惑工作。

(六)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村民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节  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四节  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村“两委”会议记录簿、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民会议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村务监督委员会记录薄、村民理财小组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

第五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村财会人员管理,按照《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村级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或者经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得任职资格。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财会从业资格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六节  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依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青岛市村务公开目录》有关规定执行。村务公开的形式主要通过设置村务公开栏的方式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发放明白纸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五章  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七条 社会治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村风民俗方面

第三十九条 邻里关系方面

第四十条   婚姻家庭方面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方面

第四十二条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1年xx月xx日由村民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xx年xx月xx日施行的《村民自治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xx年xx月xx日第xx次居民会议表决通过,xx年xx月xx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区(市)、街(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本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应自觉遵守。

......

第二章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市)人民政府及街(镇)开展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居民纠纷。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xx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xx委员会、xx委员会、xx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二节  居民代表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会公德等;

(二)按时出席居民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

(三)与居民小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推选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采用票选方式选出。具体推选程序......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居民代表迁离本社区;

(二)居民代表提出辞职;

(三)未经批准xx次不出席居民代表会议;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行为能力。

......

第三节  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xx人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四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居务公开情况、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社区集体活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三)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对xx、xx、xx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

(五)对xx、xx、xx社区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八条 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

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

本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二)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

(三)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四)xx会议制度。

......

第二十条 社区重大事项“五议一备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班子商议,驻区单位联议、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集体决议,形成的最终决议由社区党组织书面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决议情况和实施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开。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协商制度。

(一)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居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协商内容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改造规划等重大事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等公共事务管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方案;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三)按照确定议题、事先告知、组织协商等程序开展协商。

(四)协商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第二十二条 居务公开制度。本社区居务公开栏设在xx,xx。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xx等方式公开。按照区(市)要求,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在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5(可以多于5日)日以上,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下居务应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队伍管理制度。社区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两委”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区(市)、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学习制度。

(二)值班制度。

(三)考核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有关社区居委会印章目录清单和负面清单。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社区账务由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管理,社区经费支出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1年xx月xx日由居民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xx年xx月xx日施行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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