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帮问 | 居民楼内开设超市或快递点违法吗?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3日讯 近日,观海网友张江陵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栏目留言,咨询小区内业主破坏房屋外墙并在楼内开设超市是否违法的问题。

就此,观海记者电话咨询了青岛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擅自改变的,依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居民楼内开设超市或快递点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咨询规划部门。

观海新闻记者随后致电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相关问题。工作人员介绍到,根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反该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违法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改变房屋性质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呢?

观海新闻记者查阅相关法律了解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规定,租赁住宅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应当征得同栋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因此,住宅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的话,应借鉴上述相关规定征得同栋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文/图)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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