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5日讯 今天 上午,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城阳法院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暖曦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历时三小时十五分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50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城阳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微博图文直播。

原告诉称,被告刘暖曦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暖曦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因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暖曦见面要求复合,刘暖曦因为害怕,要求江歌陪同。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暖曦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暖曦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日晚11时左右,刘暖曦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暖曦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暖曦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暖曦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后刘暖曦开始报警及求助。在此期间,刘暖曦未曾开门,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江歌送往医院抢救。11月3日凌晨2点20分,江歌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541426.33元,承担原告因赴日处理江歌遇害案件支付的律师费及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共312075元,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共21890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江歌被害后,刘暖曦并非一开始就是日本警方要保护的证人,而是作为嫌疑人被控制大约两个星期时间,最后刘暖曦以证人身份参与庭审,是警方通过现场勘验、结合刘暖曦的言行举止,以及案件侦破后多方获取的信息,最终作出的判断。刘暖曦在凶案发生以后,以恐吓报警,警方以恐吓罪立案,后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日本的刑事判决以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陈世峰20年,刘暖曦是恐吓罪的被害人。刘暖曦在日本警方的供述客观真实,报案是正常反应,且意图把损失降到最低。报案后警方让其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均是遵照警方指示行动。刘暖曦与陈世峰分手后,已经通过请人陪同、用柔和理性方式避免争吵激化矛盾等方式尽可能做到合理安全保护。刘暖曦与江歌合住,因刘暖曦既不知道日本法律如何规定,也不知道江歌是如何与房东交涉的,故不想节外生枝,才提出不报警,两人都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成年人,最终是否报警并不完全取决于刘暖曦。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世峰存在暴力胁迫和滋扰被告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为预谋杀害刘暖曦闯入江歌公寓,亦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及如何预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暖曦“迅速锁门”。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暖曦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归纳了双方为证明各自主张提交的证据,双方围绕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杨媛)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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