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返聘,工作中受伤谁担责?

很多老年朋友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的工作技能,用人单位有降低用人成本、维持正常生产的需求;部分老年朋友也有充实生活、赚取收入的需求;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的现象也日渐增多。

返聘老人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然而,返聘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一定区别,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纠纷,让一些老年朋友的权益受到影响。张大伯在退休之后,又受聘回原单位工作,担任叉车操作员的职务,虽然已经66岁,但是工作能力完全不输其他同事,收到企业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然而在去年的一个下午,张大伯的同事操作不慎撞到货架,货架倒塌把张大伯砸伤,导致张大伯全身多处骨折,神经损伤。经过住院治疗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为张大伯已经过了退休年龄还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怎么需要进行赔偿,而且是其他同事操作失误,公司就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张大伯确实无法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张大伯自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又非常强势拒绝赔偿,双方相持不下,张大伯无奈只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希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出场律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马雪磊 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大伯整理了法律规定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公司的全额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也都获得了赔付,家庭的压力也因此缓解。所以,单位对返聘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在此之外,如果返聘人员本身遭到其他侵害的,如果此时已经有返聘工作了,那么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误工费。

退休老人当保安遇车祸肇事司机是否该赔误工费?

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刘大爷,在退休之后赋闲在家,时间长了刘大爷感觉有些无聊。后来看到自己家小区物业招聘保安一名,刘大爷心想在家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去上班,不仅能赚点小钱还能让自己不那么无聊。于是刘大爷就去应聘了物业保安这一工作。但在去年年底,刘大爷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小型汽车给撞倒,刘大爷因此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汽车车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大爷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治之后,最终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刘大爷找到律师,想就此事提起诉讼,要求小汽车车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出场律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雪莲 律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大爷对于误工费的主张存在不确定性,作为退休干部的刘大爷主张误工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 (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刘大爷虽作为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但是其劳动能力并没有丧失,刘大爷的每月收入不仅仅为退休工资,还有从事保安一职的工资。然而,刘大爷却因为一次意外事故的发生,无法正常上班,没法领取返聘工资,因此律师认为刘大爷索要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采纳了此观点,判决车主向刘大爷支付了误工费。

在生活中,老年朋友从事工作的现象愈发普遍,我们希望老年朋友们能在工作的同时维护好自身权益,让每一份付出都有应得的收获。(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宋振涛)

责任编辑 李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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