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小区物业用房开起酒店,业主不同意,法院这样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9日讯 小区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民生热点问题。近年来,因为小区物业发生的纠纷不少,包括侵占小区物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凸显出小区管理的难题。黄岛区人民法院9月9日发布一起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腾退物业用房的典型案例。

小区网点开酒店  扰民起纠纷

2017年,青岛市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内2-4层网点及门厅交由某酒店管理公司托管,用于经营快捷酒店、度假式公寓。小区里开了酒店,人来人往、车来车往,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的麻烦。部分业主找到物业,要求物业说明情况,并按照封闭式的管理要求尽快关闭酒店,还给大家安宁的生活。但物业公司却表示出租行为与物业无关,业主应与开发商商量解决问题。

业主维权不成  业委会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答复后,业主们一起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其与该酒店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利用小区开酒店,影响大家生活,降低居住质量。开发商对诉求不予理会,认为网点产权归其所有,出租行为合法,业主无权干涉。无奈业主们将诉求反映给业委会,业委会将酒店诉至法院。为此,业委会从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有关证据,显示该酒店所占用的网点性质上是物业用房。上述物业用房系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酒店应当腾退物业用房,交还全体业主。

物业用房业主共有 法院判决腾退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酒店占用的三层物业用房及一层门厅为公共区域,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酒店使用上述区域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当予以腾退。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腾退某小区商业网点一层公共区域及三层物业用房。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如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有门面或者摊位出租,收取租金,收益亦应属于全体业主。发生纠纷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青报全媒体记者 戴谦 )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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