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帮助链条”!城阳法院发布严打涉银行卡犯罪典型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6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今天从城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了严厉打击涉银行卡犯罪典型案件。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往往通过一些“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进行流转,难以追查和打击。去年起,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出租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开展以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及下游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近日依法判决多起涉银行卡犯罪案件。

【案例1】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福建省将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二张银行卡非法出售给上线人员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在青岛市城阳区办理二张银行卡,交付给上线人员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资金4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阳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无论是本人的还是他人的,一旦被用作网络犯罪赃款流转,都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果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属于犯罪体系中最低层的售卡者,俗称“卡农”,常见于在校学生、务工人员等群体。该群体往往通过犯罪分子张贴的小广告等途径获取收卡信息,自己开办银行卡后出售以获得微小利益。法官提醒: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长期不使用的账户要及时注销,切不可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触犯法律。

【案例2】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指使来某某等人召集他人办理银行卡、U盾并绑定电话卡,由赵某某统一收受并向外出售,来某某负责联络办卡人员、收卡、验卡、管理办卡人员吃住等,共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25套,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查询,上述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被诈骗金额人民币1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阳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来某某在犯罪体系中,比案例1中的被告人王某某高一个层级,犯罪模式已经发展为有组织地募集大量低层“卡农”,收购银行卡后贩卖给上线犯罪分子,从而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该部分人俗称“卡商”,往往是多人有组织犯罪,分工明确,有人专门负责募集“卡农”,有人专门负责集中管理“卡农”吃住,有人专门带领“卡农”前往办理银行卡,还有人专门负责联系销售银行卡的渠道。这类犯罪分子,往往会大批量进行银行卡买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底层的“卡农”,虽然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判处刑罚一般要比“卡农”重。

【案例3】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明知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刘某某仍伙同他人提供大量银行卡帮助李某用于转账、取现等,并按照取现资金的千分之一比例获取非法利益。后大量诈骗赃款转入刘某某等人提供、持有的银行账户内,刘某某伙同他人取现后将所取现金交付给李某。案发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1年6月10日,城阳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除了出售、收购他人银行卡外,还根据上线犯罪分子的指使,进行转账、收款、取现等行为,其在犯罪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帮助犯的范畴,具有明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远远重于案例1和案例2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外,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犯罪分子与其上线犯罪分子进一步勾连,具备了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则有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将视其参与的诈骗数额进行定罪,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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