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不纵容老赖,不逼迫诚实而不幸之人

文/赵向宇

日前,深圳市法院裁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勇(化名)被豁免百余万元欠款,成为热点话题。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据了解,该案件当事人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其负债48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说。个人破产制度使债务人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但也有人担心,正如一个硬币有正反两面,如果有人事先恶意借贷、挥霍浪费并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该如何保证?个人破产是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和和解三类程序,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债务人。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作出了回答:第一,任何一个自然人如果想要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获得债务的免除,必须要经过法院的批准;第二,法院作出是否免责的裁定时,是必须要基于债务人的诚信状况等事实材料来进行判断的。

与此同时,破产制度还提供了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就是把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偏袒性的清偿全都纠正过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帮助债务人逃债,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债的法律手段。

那么,个人破产能否从地方法规上升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制度呢?笔者认为,将个人破产推及全国任重而道远。首先,它与传统道德观念中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冲突。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偿”,一直是道德上的一种期望,而法律只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手段。我们不能用法律逼迫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去偿还债务,去实现少数人认为的“公平正义”。如果债务人永远无法卸下包袱,他可能会走火入魔,甚至触碰法律红线。这时候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是纯粹的私人关系,而是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说,个人破产立法是一种法律上的价值权衡。

还有,制度推行的前提是社会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由此,债务人的财务和诚信调查机制才能发挥效用,所以说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但笔者相信,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的健全与发展,终有一天,个人破产制度会最大限度发挥出它的正能量,让老赖无处遁形,为诚实而不幸之人筑起港湾,共同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撒下催化剂。(作者系青岛大学学生)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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