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发布疫情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的通告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7日讯 针对当前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秩序,确保防疫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青岛市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严禁囤积居奇

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超限定价

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严禁价格欺诈

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市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涛)

责任编辑:王凤一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