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共设8个缴费档次

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着力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作用,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

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我省合理调整缴费档次,全省共设8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8000元/年,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据了解,8个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着力加强基金管理,《通知》提出,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完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还明确了服刑人员相关政策。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待遇领取人服刑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充分保障相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据了解,截至10月底,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637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616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5亿元。(记者 张春晓 报道)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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