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4日讯  近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39000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05年前后,被告人彭某某在网络上获取一个可以治疗腰腿疼的偏方,并根据该偏方制成药丸。彭某某自己吃过后感觉效果不错,于是便产生了自己在家制作药丸出售的念头。

2015年,彭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中使用自行购买的含有醋酸地塞米松等成分的药品,加面粉和水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用于出售。

为了扩大销售范围,彭某某印发了一万多份宣传单,用醒目的字体标注“好消息”“祖传秘方”字样,并载明疗效及其联系方式,随后在莱西周边集市上发放、介绍。

6名购买者在服用该药丸后,出现肠胃疼痛、舌头发涩等诸多不适症状,便报案。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药丸含有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等成分,因未取得相关手续,涉案黑色药丸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截至案发,彭某某共销售药丸获利3900元。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的健康权、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判处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及制药器具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9000元。

【法官后语】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莱西法院坚决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小案”中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为“黑作坊”敲响警钟。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患者,生病用药,务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云浩)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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