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执前督促+和解”新机制!城阳法院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3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涉企纠纷源头化解,城阳法院积极探索“执前督促+和解”新机制,通过“执前调”程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解难纾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1

原告夏某与被告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建工)、被告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某建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夏某带领的农民工班为徽某建工提供了装修劳务,工程完成后,徽某建工拖欠夏某劳务费。后经三方协议,由康某建工代偿徽某建工所欠劳务费,至夏某申请立案执行时,还欠劳务费47万余元未支付。

9月8日,收到该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后,为避免双方矛盾加深,办案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立即抓住矛盾关键点着手调解。法官向康某建工告知其若不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系列强制措施,康某建工表示将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并于9月23日将所欠劳务费一次性给付夏某,双方握手言和。经康某建工申请,城阳法院向其出具诚信履行证明书,给予正向激励。

案例2

原告青岛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返还涉案租赁土地,并将涉案租赁土地恢复原貌、拆除被告在租赁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还要在原、被告地界处修砌与原告现有厂区院墙标准、材质相同的实体围墙,但被告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执行。

收到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研判案情,并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原、被告厂房相邻,此案若进入正式执行程序,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且牵涉到实际履行行为,有一方不配合将难以实际执行。考虑原、被告双方均系当地知名企业,法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先联系原告方了解情况,并做通原告工作让其主动与被告联系,看被告方对于案件的履行意向,在得知被告有履行意向后,执行法官及时与被告方联系,告知其利害关系,并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做通其思想工作,被告方表示将尽快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三日后,原告电话告知法院,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撤回执行案件。

案例3

原告青岛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百货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四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本金706万余元及相对应期限的利息、律师费等。

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系当地知名企业与知名百货公司,若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公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公司沟通,告知其将利害关系及影响,被告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但是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一次性偿付所欠本金及利息等,需要与原告沟通分期付款。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做好原告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经落实原告,被告公司一直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通过开展执前调解,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化“被动”为“主动”,化矛盾为和谐,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以实际行动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方案。(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刘锟锋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