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且罚10万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4日讯 2024年2月7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某物流中心集装箱堆场内有落地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罐。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场地上有两个落地存放的集装箱罐,罐内存放的货物为粗苯。

经查,该物质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目录序号:167,别名:动力苯;混合苯)。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约定服务费后为货物承运人提供服务(包含仓储服务),涉嫌违法经营(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给予其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观海新闻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国家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责任编辑:刘丽娜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