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补500万元!青岛再出新政 “真金白银”鼓励发展数字经济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5日讯 为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青岛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将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和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纳入政策奖补范围,以此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支持企业争创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其中,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每年按照总量不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电量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1500万(含)—3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3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明显的,按照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3000万(含)—5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5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显著的,按照10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含)以上,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10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特别突出的,按照1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对于超出补贴电量总量的,根据数据中心补贴电量占比合理分配奖补。

同时,自2020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此外,对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由所在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提供年度自评报告。市大数据局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统一安排,在建设期的第二年组织中期考核、第三年组织终期验收,并通过中期考核、终期验收后,分别拨付50%的奖补资金。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李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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