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青岛中院通报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6日讯 6月26日上午,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近3年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7个典型案例。2023年至2025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依次为66件、53件、40件,2026年1-5月审结16件,案件数量持续下降。2023年以来判处毒品案件被告人2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6人,重刑率20.81%,高出全部刑事案件约1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涉案种类多样化、滥用群体低龄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特征明显。

一是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总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坚决重判直至死刑。注重发挥财产刑作用,摧毁再犯经济基础。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青岛中院每年国际禁毒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集中宣判。打造分层分类普法格局,进校园社区乡村开展精准宣传。拍摄原创禁毒微视频,依托电台栏目和VR体验增强青少年禁毒宣传吸引力。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隐患和漏洞,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三是坚持联管共治。树牢“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公安、检察、卫健、药监等单位联动协作,建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制度。联合多单位开展党建活动及打击毒品犯罪研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解决法律适用和麻精药品监管等问题。主动对接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社区矫正法,探索禁毒协同共治新举措。四是聚焦新型毒品犯罪。重点严惩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以及相关衍生犯罪。既严厉打击非法流通行为,又厘清罪与非罪边界保障合理用药需求。对非法销售“笑气”、丁烷的行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次发布会发布的7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多个罪名,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列管麻精药品等多种毒品类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教育作用。人民法院正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张某、袁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毒品数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获重刑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袁某某均系吸毒人员,2022年,张某通过聊天软件与美国毒贩叶某某相识。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张某通过邮件寄递的方式自叶某某处购买并走私冰毒约118克,走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1500余克,贩卖冰毒3克。袁某某明知系走私的毒品,仍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毒品邮件的收货人,并负责收取邮件。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2.桑某某(斯里兰卡籍)走私毒品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5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将大麻烟包裹并藏匿于裤子口袋,欲乘坐航班自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携带出境。为逃避安检,其将大麻烟转移至手中攥握,被安检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及检验,上述大麻烟净重6.68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青岛中院判决将其驱逐出境。

近年来,青岛地区涉外国人毒品犯罪时有发生,青岛法院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

3.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从严惩处潜逃多年“零口供”毒品罪犯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肖某某(已判刑)联系购买200克毒品,欲每克加价10元转卖牟利。肖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在广州购买四袋毒品后,将毒品分装在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内,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含有毒品的女式高跟拖鞋邮寄到山东省莱西市。同年8月9日,肖某某、王某某乘车到达淄博高速路服务区后,李某某将二人接到莱西市并安排在赵某家暂住。同年8月12日10时许,李某某骑摩托车载肖某某到莱西市某物流公司取毒品时,肖某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后王某某在其暂住处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邮寄包裹中的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内查获白色晶体四袋,重198克。经鉴定,四包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潜逃多年且到案后拒不认罪,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在案证据,锁定其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警示贩毒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4.王某某、石某某贩卖毒品案——药店员工在多次接到麻精药品列入管制药品通知后,仍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4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某药房期间雇佣被告人石某某在药店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自2024年5月以来,王某某、石某某先后多次接到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为管制药品,不允许未取得销售许可及资质的经营企业销售。2024年7月5日21时许,王某某、石某某为获利仍以一百元的价格将八盒右美沙芬片全部销售给无处方、无相关疾病且多次超过正常用量购买的李某某等人。列入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销售、使用,本案二被告人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药店经营者、店员,在多次收到相关药品列入管制药品的通知后,仍以牟利为目的,在药品被列管后铤而走险非法向有多次超额购药情况的人出售精神药品,且在交易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逃避检查。

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医药从业人员违规贩卖麻精药品行为,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坚定决心。

5.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严惩依托咪酯电子烟犯罪,遏制新型毒品向青少年蔓延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6次向李某1、李某、李某2(系未成年人)等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共计9个,违法所得5050元,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化身“黑手”的依托咪酯,俗称“烟粉”“烟油”,通常被添加到普通卷烟中或者通过互联网、零售店、娱乐场所等渠道销售的电子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社会危害性显著上升。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者。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自觉抵制毒品诱惑。

6.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获刑

被告人张某某在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8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除药用、科研和科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律禁止种植。

本案彰显了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源头治理的鲜明态度。目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农村等偏远地区多发,部分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禁毒意识不强等原因,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应引起高度重视。

7.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数量的审查与认定

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个人QQ空间内发布毒品照片并在百度贴吧留言吸引买家,后吸毒人员轿某某通过QQ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并向王某某求购冰毒。同年7月14日,王某某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1包冰毒,驾车从甘肃省金昌市出发,于次日到达山东省青岛市。后王某某与轿某某约定在青岛市城阳区一洗浴中心见面。同年7月15日16时许,轿某某驾车至洗浴中心搭载王某某,在车上王某某将从金昌市携带至青岛市的1包冰毒以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轿某某,冰毒重约24克。本案被告人当庭翻供,辩解其贩卖冰毒数量为七八克,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该辩解无在案证据予以印证,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当庭所提辩解不予采信,依法认定涉案冰毒数量为24克。(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本腾 时满鑫)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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