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18日讯 近年来,全市燃气行业执法部门锚定城镇燃气执法核心任务,聚焦燃气经营使用全链条,紧盯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第三方施工项目等重点领域与风险点位,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执法保障作用。现将依法查处的4起燃气违法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查处矫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矫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村某平房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期间共出售65公斤燃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五元,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九十五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2: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平度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当日上传到青岛市智慧燃气管理服务系统的充装信息仅为13个液化气瓶,而调取该公司当日充装间监控视频统计,实际充装钢瓶数量为65个。该公司存在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充装信息如实、完整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对用户的安全检查等信息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3:查处青岛某建筑工程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4日,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明,2025年8月23日晚间,施工单位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北区某“老旧供水管网原位翻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作业不慎毁损该处埋地中压燃气管道一处。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4:查处某餐饮商户在就餐区域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北区某餐饮商户在就餐区域储存瓶装液化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燃气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公共安全大局,不容丝毫麻痹、半点侥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温馨提醒:任何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燃气泄漏、爆燃等恶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与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守全链条安全规范,常态化自查自纠,严禁非法经营、违规充装及向不合规对象供气;建设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线保护责任,开工前查明管线、制定保护方案,严禁无交底无监护盲目施工,损坏设施须立即停工上报,严禁瞒报擅处;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要规范用气,配齐报警切断装置,定期检修设施,及时排查整改隐患,严禁私接私改、违规用气存瓶。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与我们携手共治、群防群控,共同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守护平安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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