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共同发布通知,要在全国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让承载着中华文明基因的区划地名文物“活”起来。
区划地名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时期行政区划建制、地名命名与演变规律,见证历史事件、国家治理、地域文化、民族交融,依法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不可移动文物。
通知指出,试点期限原则上为1年。各地要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基础,筛选认定一批文物,能够充分体现行政区划地名历史沿革和演进历程。参考《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通知明确,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为15个左右,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应包含文物名称、所在位置、产生年代、保存现状、保护级别、管理责任机构(人)以及所蕴含的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信息等基本要素。试点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
两部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充分挖掘诠释文物价值,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弘扬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文化精髓。(总台央视记者 周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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