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在线网友: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0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税或按季计税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